案 情 简 介2020年11月24日,熊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但实际上熊某同时在甲、乙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由乙公司为熊某缴纳社保费,工资均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支付。
2022年2月14日,熊某因遭遇拖欠工资而离职,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工资差额,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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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叉,熊某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直属领导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
综合上述要素,可认定甲、乙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故仲裁委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请求
代表人和高管存在混同,企业在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合,企业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相同或相近,企业轮流或者交替为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等。
关联企业灵活调用员工的用工机制虽然节约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也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困难仲裁实务中,在明确关联企业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资等,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同时由关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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