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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海pos机免费申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备用金产生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单位备用金有归还期限吗,

山西银联POS机办理  发布时间:2025-11-19   访问量: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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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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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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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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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公司因备用金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笔者将以浙江省判例为研究对象观点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例1:(2020)浙09民终676号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正当理由使用的备用金,用人单位保留要求劳动者返还的管控权,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借用的备用金会继续使用下去直到全部用完,并提供所有报销凭证来核销借用的备用金,只有当劳动者借用的备用金没有用完且双方劳动关系又解除了,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才知晓劳动者剩余多少备用金没有用完而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返还就是侵害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劳动者返还,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系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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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点一蘑菇装饰公司与郑某某均认可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蘑菇装饰公司之所以在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多次向郑某某支付备用金,是基于郑某某作为该公司设计师兼项目负责人履行职务的需要,双方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一审按照劳动争议案由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案例2:(2020)浙01民终753号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因工作需要出差,已发生垫付费用及差旅费共计73375.70元,且该费用已经埃欧哲公司财务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核,现埃欧哲公司以其中部分费用并非为工作需要支出或其未要求刘某某垫付为由拒绝报销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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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刘某某已领取的备用金26000元后,埃欧哲公司还应向刘某某支付报销款47375.70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刘某某因工作出差所发生的垫付费用、差旅费已经过埃欧哲公司财务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核,故刘某某有权要求埃欧哲公司支付垫付费用、差旅费所对应的报销款。

因此,原审法院所判定的由埃欧哲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的报销款,也无不当,应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将报销款的事项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审理案例3:(2018)浙01民终9525号法院认为,天蓝公司要求梅某某返还出差备用金60000元,依照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员工出差应当报公司审批,而梅某某的出差未经审批,梅某某的招待费也无证据证明与天蓝公司公司有关,车辆补贴也无证据证明应由天蓝公司支付,故该院对梅某某辩称的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补贴抵扣出差备用金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天蓝公司主张的返还出差备用金60000元予以支持。

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关于盖俊澎主张慧疗公司偿还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工资61429元、。

出差费用和其他垫付资金26956元法院认为,关于曹启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三、借支后如果员工离职,而借支款项由于相关手续不齐全或缺失未能完成冲销,企业与员工之间易发生纠纷,关于款项的性质双方可能各执一词。

面对类似情况,企业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回复,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关系,发放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债务的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抵消,除非员工同意抵扣工资。

因此,企业可以这样做:1.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若借支备用金后不提供票据予以核销的情况,可以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2.于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中规定备用金可以与员工的工资相抵扣,应当注意,备用金管理制度需有效告知员工,如编入员工手册、制度手册、纳入公司制度培训范畴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企业还应当积极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告知违规适用备用金管理制度的法律后果;3.公司审批后向员工发送的借款单上可以备注“备用金可以与工资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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