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继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予以公开宣判,涉案5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一被告人张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进行中)
(公诉人)
(被告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代伙同赵恒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164条,伙同刘建岭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4条,计168条。张代、赵恒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刘建岭窃取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均己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张代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伙同谢密、徐佳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两条窃取的信息伪造郝某、王某的信用卡,并分别从其个人账户内共计窃取人民币69860元(其中郝某60060元、王某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代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商家POS机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红山区人民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张代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赵恒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谢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持续高发,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团体化、职业化,犯罪对象趋向涉众化,极大地妨害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一般针对ATM机或门禁系统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克隆银行卡后采用取现、套现等手段实施银行卡诈骗。本案中以在商家安装POS机的形式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较为少见,在赤峰地区尚属首例。由此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对商户POS机使用过程中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一些商家为贪图小便宜、减少手续费而盲目安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POS机、银行卡的安全保密性不能及时更新跟进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可乘之机。商家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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